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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须知
2026-10-21 13:31

  1. 委托人如实填写委托单,对委托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、可靠性负责。

  2. 委托人不得干涉查新活动,不得对查新人员施加倾向性影响。

  3. 委托内容经确认受理后,不得随意变更。委托人如需修改查新内容或新增查新点,应重新办理查新委托,按新项目计费,或由双方协商酌情加收费用。

  4. 查新实行先付费制度。双方确认查新内容并完成缴费后,委托正式受理,查新周期自缴费成功起计算。

  5. 委托确认受理后,如委托人申请终止服务:尚未开展检索工作的,可不予收费;若已开展部分检索工作,委托人需支付50%查新费;若查新/检索报告已实际编制完成,委托人应足额支付全部查新/检索费用。

  5. 本机构出具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,开票项目为技术服务费。

  6. 委托人如对查新或检索过程或查新结论存在异议,可向主管行政部门反映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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